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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數位監控與隱私」(陳志明)

最近因為北市的智慧路燈人臉辨識系統,引起了廣大的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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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數位監控與隱私」(陳志明)

最近因為北市的智慧路燈人臉辨識系統,引起了廣大的討論。對照中國利用數位科技發展朝向全面監控人民的作法,歐盟5月25日上線,號稱「史上最嚴格個資法」的一般資料保護規定(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,簡稱GDPR),則是完全相反方向的邏輯。 (GDRP介紹參考連結:https://goo.gl/wEkpY5) 尤其是「被遺忘權」,更是試著彌補修正以往數位記錄,無論正確與否,都覆水難收的問題。

順著科技發展,我們勢必將不斷在這個原則上抉擇,當我們倚賴科技幫我們管理工作,經營生活,同時也都是在留下數位足跡。不管願不願意,都已被紀錄在數位的網絡中。

於是,關鍵便會順推到兩個層面,第一個是資料被收集的範圍,第二則是「個人隱私權 vs. 公眾知情權」的界線與把關機制。

有些朋友認為,台灣目前已普遍於街口或治安較有疑慮區域架設攝影機,也屢屢在重要案件上發揮關鍵作用,因此認為,台北市採用智慧路燈的人臉辨識系統並沒有太大的差異。不過,從資料的內容而言,不但範圍擴大,也更為細緻深入,資料的敏感度截然不同。

同時,我們也來檢視台北市是否有針對資料內容進行相關的嚴格管控。目前台北市針對監視系統設有「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暫行辦法」由里長管理維運硬體,資料內容的主管機關則是台北市台北市警察局。(辦法內容請參考連結:https://goo.gl/X6PBVs) 有關資料使用及保管的部分,規定於 13到15條,在有正當理由的狀況下,得以使用或申請資料。

參考中國的案例,也是基於維持社會安定等等的相似理由,進而全面監控民眾生活,台北市的管理辦法中,所謂「正當理由」這樣的評判標準,其實相當模糊,是否能妥切保護民眾的隱私權,就由讀者自行判斷,

另一方面,筆者也認為,參考歐盟的作法,將隱私範圍及資料管理者的相關責任定義清楚,其實可以減少日後的爭議及相關訴訟的成本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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時代力量台北市黨部主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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